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簡調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調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周金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郁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供證明
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起訴必備
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起訴狀謹記載:每次下
雨淹水嚴重,有請被告改善,但被告表示非伊責任,不願意
處理,不為理睬等語。然觀諸原告起訴狀內容為表示訴之聲
明、請求權依據,且事實內容並不明確,是原告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尚不明確,揆諸上開說明,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
補正明確之聲明(即欲請求被告就何部分,進行何種改善)
,及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原因事實,依上揭規定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即
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
若逾期不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徐毓羚
附件: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原告就下雨時嚴重淹水一事,欲請
求被告對何部分,進行何種改善。
二、本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為何,即以何法條為依據提起
本件訴訟。
三、本件之原因事實為何,即原告向被告主張之訴訟標的(即請
求權基礎)所由生之具體事實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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