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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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變賣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9年度訴字第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264,5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5,2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