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趙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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