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5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星惠生物科技國際有限公司、星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訴請被告星惠生物科技國際有限公司、星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遷讓座落台南縣○○鄉○○段○○號土地及地上門牌號碼台南縣○○鄉○○段○○號土地及地上門牌號碼台南縣仁德開發六路19號建物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32,400元(即民國95年度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000元×土地面積1,158平方公尺+建物95年度課稅現值2,768,400元=12,032,400元);另請求被告星惠生物科技國際有限公司給付借款1,600,000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前項規定,應與前揭遷讓土地建物部分價額合併計算徵收裁判費,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32元。
(二)又原告請求被告星惠生物科技國際有限公司應將設立於上開建物之公司及公廠登記辦理遷出部分,為非財產權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另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三)以上合計原告共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5,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