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24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起訴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94年6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民事第五庭
法官方錦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