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65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民國5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口徑7.62mm制式子彈壹顆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本院經查扣押之制式子彈確係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書記官盧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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