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附民字第241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張銘晃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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