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14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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