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85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5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4年度聲沒字第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前毛重零點貳捌公克,驗後毛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莊松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書記官盧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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