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70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