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8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8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876號聲請人 李志明 訴訟代理人 李沁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杰正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黃紹齊┌─────────────────────────────────────────────────────────────────┐│附表:102年度除字第8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5,550元│101年11月25日│PQ0000000││││限公司│五洲分行│││││├──┼─────────┼────────┼─────────┼───────────┼────────┼────────────┤│00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5,650元│101年11月25日│PQ0000000││││限公司│五洲分行│││││├──┼─────────┼────────┼─────────┼───────────┼────────┼────────────┤│00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3,900元│101年11月25日│PQ0000000││││限公司│五洲分行│││││├──┼─────────┼────────┼─────────┼───────────┼────────┼────────────┤│00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550元│101年11月16日│PQ0000000││││限公司│五洲分行│││││├──┼─────────┼────────┼─────────┼───────────┼────────┼────────────┤│005│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南京│26,780元│101年11月13日│NS0000000││││限公司│東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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