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筱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件:
一、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扶養親屬?如有,該扶養親屬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扶養費分攤比例為何?如無扶養親屬或該扶養親屬無其他扶養義務人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配偶 黃光宇 99、100、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陳樹木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聲請人自100年5月起迄今之薪資單或薪資明細表。並說明有無其他收入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演講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請詳實盧列各項收入明細並提出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公司或機關或個人工作室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六、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陳情書所載(見本院卷第11、28頁),聲請人之配偶每月給予生活費新臺幣(下同)2萬元,又於上開說明書第3項聲請前2年內生入中第12欄記載(見本院卷第13頁),聲請人自99年起至100年止,自配偶處領取生活費總計有120萬元,則聲請人每月平均領有配偶給予之生活費為5萬元(計算式為:120萬元÷24=5萬元),請說明為何有此差距?自何時起開始領有每月2萬元之生活費?目前聲請人自配偶每月領取生活費數額為何?
七、聲請人及其配偶、所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八、請說明聲請人每月保險費2萬2154元、電話費1320元、交通費1200元、加計計程車費3600元、醫療費2050元、99年所得稅2萬9270元、100年所得稅2萬1475元、水費150元、電費700元、瓦斯費150元、有線電視費520元、雜費(垃圾袋、清潔用品)1000元等支出項目之繳費通知或繳款證明、轉帳交易明細、費用收據或發票等相關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一○、聲請人近5年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及保費繳納證明文件(如保費繳納收據、轉帳交易明細明細等)。
一一、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一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一三、請提出聲請人個人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一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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