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0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文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件:
一、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即按本件債權人11人及債務人總人數共12人,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共4,080元【計算式:(11+1)X10X34=4,080元】。
二、聲請人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更生前兩年即自100年3月起至102年3月止,有電費、伙食費用、交通費、手機費、生活雜支之支出,提出必要支出完整證明文件(如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勞、健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前曾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前置協商,請提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成立證明書,並說明:
(一)聲請人自協商成立後自何時起毀諾?並請略加說明已還款期數及已還金額,並提出還款證明(例如:轉帳存摺、匯款單等)。確切陳報自何時期毀諾,毀諾之詳細原因,並說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之情事。
(二)聲請人於協商成立當年度起迄毀諾止,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各為何(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政府補助津貼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五、提出聲請更生前兩年租賃房屋契約及每月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說明現居住地之成員狀況?成員如何分擔居住費用?
六、請提出扶養權利人 胡春香 之(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二)最新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9、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到院(勿以影本代替)。並就胡春香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提出具體說明、及說明除聲請人外,是否尚有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存在?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對胡春香如何分擔扶養費支出。
七、提出所有以聲請人及扶養權利人 吳春香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該等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及扶養權利人吳春香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九、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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