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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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27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即蕭素月被告丁○○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乙○○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
543、1095、1104、21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除恐嚇、違反保護令部分另改依簡易程序審理外,餘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丙○○告訴被告戊○○即蕭素月、丁○○傷害、毀損等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二紙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孫于淦法官洪挺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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