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埔刑簡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埔刑簡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埔刑簡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9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貳包(合計淨重零點貳玖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伍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杜絕毒品之政策,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惟犯後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認犯行,態度尚佳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貳包(合計淨重零點貳玖公克、空包裝合計重零點伍玖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黃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書記官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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