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9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9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9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30歲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1375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5年度偵字第15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犯意,為以下之竊盜犯行:
(一)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在臺中市市○路○○○路口附近,徒手竊取不詳姓名者竊取後暫置該處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0面(億錢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所有)及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0面( 蔡迪淮 所有),得手後並將該二面車牌懸掛於其不知情之前妻 陳淑姚 所有,現由其管領使用之原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已註銷車籍)上。嗣於九十五年一月九日下午五時許,乙○○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分別懸掛車號00-0000號、四七五二-FZ號車牌各一面),行經臺中市○○區○○路與寶慶街口時,為警查獲,因而查悉上情。
(二)九十五年二月間,在臺中市○○區○○路○○○號前,徒手竊取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0面(億家家具有限公司所有),得手將之懸掛於其不知情之前妻陳淑姚所有,現由其管領使用之原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已註銷車籍)。嗣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許,乙○○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懸掛車號00-0000號車牌0面),行經苗栗縣銅鑼鄉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北上一四O公里處為警查獲,因而查悉上情。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
(一)被告乙○○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時的自白及陳述。
(二)證人甲○○、丙○○於警詢時的證詞。
(三)警繪現場圖一張、贓物認領保管單三張、照片三張、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二張、臺中市警察局車牌尋獲受理報案單二張、車輛車牌失竊作業-查獲車牌認可資料三張、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牌認可資料二張、臺中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暨照片各一張。
三、犯罪事實(一)之竊盜犯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未論及,然既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得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鐘麗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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