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由該署檢察官命被告乙○○具保。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勝雄
法官鄭峻明法官林卉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