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烏日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六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建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蔡辛源┌──────────────────────────────────────────────────────┐│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吳添有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貳萬柒仟元│四九七二九│││││營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