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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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登記請求權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及金門縣政府地政局間確認土地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零叁拾陸萬壹仟叁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玖萬壹仟貳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B法官魏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B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