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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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


~T30L18V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李郁芬 右原告與被告金門縣政府及金門縣政府地政局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柒拾叁萬叁仟叁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捌仟零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魏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三日~B書記官李成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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