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415號
原告 林文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旺博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0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敘明取得支票之原因及過程)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