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豐簡附民字第17號
法定代理人 蔡篤昌
被告 洪藝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2年度豐簡字第341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豐原簡易庭。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賴秀雯
法官廖弼妍
法官高士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豐簡附民字第17號
法定代理人 蔡篤昌
被告 洪藝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2年度豐簡字第341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豐原簡易庭。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賴秀雯
法官廖弼妍
法官高士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