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355號

原告 楊竣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承瑄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依原告所提「起訴狀」之「訴之聲明」欄記載「黃承瑄先生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向本人借取8萬元新台幣,承諾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30日還款10萬新台幣」等語,故暫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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