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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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420號

原告 謝年年

被告 陳奕宏

廖于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800元(參見卷附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本件原告請求房屋之現值為56,800元,連同原告請求租金29,000元,至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書記官王政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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