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440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葉穎新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穎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42,507元,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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