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花小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花小字第40號

原告衛生福利部東區老人之

法定代理人 宋冀寧

訴訟代理人 張燕青

被告 萬懿慈萬慰慈 之繼承人

原址70Talloakcrescent,Syosset,NY1179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萬慰慈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萬慰慈之遺產範圍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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