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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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林曉芳法官劉秀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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