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桃簡字第1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桃簡字第1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二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五九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孫佩綺 連續轉讓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二瓶及一包(驗餘合併計毛重七‧四一0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外(如附件),另補充:有關證人 黃志龍 僅採用其警詢時之證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江振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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