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桃簡字第12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桃簡字第12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二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八0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以文字、言語公然煽惑他人犯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六合彩明牌冊參拾肆本、六合彩各期開獎號碼單陸拾肆張、香港大富豪集二、三星會員卡各壹張、新台幣壹仟元之中參佰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1、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白自。2、證人 陳榮勝 於警詢時之證述。3、扣案之六合彩明牌簿冊三十四本、六合彩各期開獎號碼單六十四張、香港大富豪國際集團二、三星會員卡各一張、新台幣一千元。4、照片影本六張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世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命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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