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思銘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持有手槍罪,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八月七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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