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一二號
聲請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三0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毒偵字第三五0、一二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伍點壹公克、貳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聲請人偵辦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聲請人於八十九年六月三日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五0、一二一八號偵查起訴,並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七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五二號以同一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為由判決不受理,已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確定在案,其中扣案安非他命五點一公克及二點四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五點一公克及二點四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七二一號、第三一四號,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五0號偵查卷第八、九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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