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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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五號
原告甲○○
身分證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佰捌拾參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伍萬伍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肆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