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2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二0九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沈一賢 被告千百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一)被告應將坐落新竹縣竹東段番社子小段二三之五及二三之八地號地上物如附圖所示紅色斜線部分之建物及圍牆拆除,將土地交還給原告。
(二)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其所有前揭土地,因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七月間在新竹縣○○鎮○○段竹東小段二二、二二之一0、二二之三二等地號土地上興建大樓,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占用原告所有前揭如附圖所示紅色斜線部分土地,無權占用原告土地致原告受有損害,為此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將土地返還給原告。被告則以根本未占用到原告之土地等語資為抗辯。
三、法院之判斷:查被告所抗辯並未占用到原告所有之前揭土地一節,業經本院至現場勘驗並囑託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人員測量無誤,有勘驗筆錄及複丈成果圖在卷可稽,且嗣為原告所不爭執,自堪信被告之抗辯為有理由而可採信。從而,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訴請返還土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一併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許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