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88號聲請人 陳香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陳清和 之繼承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3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11月2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3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1年11月2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是以,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既已於102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即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雅慧┌──────────────────────────────┐│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8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75NX0000000│股票│1│225│├──┼──────────┼───────┼──┼──┼──┤│0002│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75NX0000000│股票│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