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智字第2號原告 黃冠霖 被告 徐明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亦規定甚明。前開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雖非專屬管轄,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應優先適用而排除其他選擇管轄規定之適用,除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規定以合意管轄或擬制合意管轄外,智慧財產案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原告向普通法院起訴,普通法院認屬智慧財產案件,應以無管轄權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為中華民國專利證書第M433091號「具有定位及監控功能之鴿籠設備」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2012年7月11日至2021年10月7日止,被告明知系爭專利存在,仍販售其構造與系爭專利結構相仿商品,被告已侵害原告甚明。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00,0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3計算之利息;被告不得自行或使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中華民國專利證書第M433091號專利「具有定位及監控功能之鴿籠設備」專利權之物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專利權遭侵害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核係依專利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民事訴訟事件,且綜觀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之證據,並未有雙方合意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依上說明,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