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35號原告 陳映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是就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駁回後,始得提起撤銷訴訟。再按提起行政訴訟法第4條及第5條之訴訟,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同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按原告所提行政訴訟書(一)狀中,訴之聲明二、三中請求撤銷之①97年9月3日保承新字第00000000000號之原處分②98年9月18日保承新字第00000000000號之原處分③95年5月25日保承行字第000000000000號之原處分④保監審字2445號之訴願決定等,尚未提供其中①至③原處分書及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程序並經作成駁回內容之訴願決定書,而④之訴願決定書原告亦未提供相關文件說明,尚難謂符合上開規定之訴訟要件,原告即應於期限內補正並就上述訴願決定書內容不服之部分提出書狀為具體且完整之聲明陳述。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