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游盛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
106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第一頁中關於「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