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46號
原 告 戴昶勝
被 告 陳顯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8,000元(即臺南市○
區○○路0段000號9樓房屋106年房屋課稅現值),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