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4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清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1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
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