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小字第107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陳妙貞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被   告  郭旭榮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鳳小字第107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年2月22日下午2時3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2月
24日下午4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 記 官 鄒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陸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壹仟伍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鄒秀珍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鄒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用110元
合計1,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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