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21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被   告  郭誌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不
足裁判費3,690元,起訴程式尚有不備。嗣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月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
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迄未遵期補正,此有送
達證書及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各乙紙附卷可憑。
是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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