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保險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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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保險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保險字第四十二號
原告台灣中國航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鳳山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嘉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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