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35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沙簡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緝字第11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將犯罪事實欄第1行「甲○○」後補充「於民國96年
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7年6月15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其」;第11行之「5號」更正為「8號
」外,其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以96年度嘉簡
字第157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7年6月15日
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