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勞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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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勞簡字第2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六金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二
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