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39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乙○○
            27樓
訴訟代理人 丙○○
            號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39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上午09時3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莉莉
  書記官 陳著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
伍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著振
           法 官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著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