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花簡他調字第45號
原 告 長富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被 告 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事務所及住所均在台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陳鈺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