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代 理 人 戊○○
丁○○
相 對 人 乙○○
之61
甲○○○
9號
兼上二代理人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51號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6月23日下午2時16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
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盧文堂
調解委員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丁○○ 到
相 對 人 乙○○ 等 (詳報到單)
兼 代理人 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甲○○○、丙○○等二人願於其繼承被繼承人 朱清堀
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乙○○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捌萬陸
零陸拾參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