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23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東光電通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23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記官 盧昱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參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柒仟壹佰貳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盧昱蓁
           法 官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盧昱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