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十五號
反訴原告 陳玉祥 (即被告)
右一人戊○○住台北市○○○路○段四九之二號承受訴訟人乙○○
甲○○丙○○兼右二人丁○○訴訟代理人反訴被告庚○○(即原告)
訴訟代理人己○○
陳由銓 律師右一人複代理人 蘇素真 右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即承受訴訟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反訴之標的,如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反訴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三時三十分許,教唆其弟 盧朝鳳 至反訴原告住處,向反訴原告出言恐嚇,反訴原告將門關閉後,盧朝鳳並一直對反訴原告大門拳打腳踢,造成反訴原告心生恐懼,因而請求新台幣三萬元之精神賠償云云。查該反訴為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之標的及反訴原告對於本訴之防禦方法,均屬不相牽連,揆諸首揭說明,應認為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承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上訴,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蔡雅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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