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九號
原告科豪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冠宏 法定代理人 孫何 為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命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三萬二千八百六十二元)。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二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國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